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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30  来源:admin

重庆市XX公司与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涪法民初字第02742号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花好月圆)1-6,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五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