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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30 来源:admin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6民初12943号
原告:陈XX,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被告:龙X某1,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重庆XX律师。
被告:龙X某2,男,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重庆XX律师。
被告:龙X(曾用名:高X某),女,201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理人(龙X母亲):高X,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X,上海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龙X某2、何某某、龙X某1、龙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龙X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被告何某某、龙X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被告龙X的法定代理人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戢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X某2、何某某、龙X协助原告陈XX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被告龙X某1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龙X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某某、龙X某2系龙X某3的父母。1992年12月11日,龙X某3与原告陈XX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于1993年12月8日共同生育一子即被告龙X某1。在龙X某3与原告陈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房屋一套,并登记在龙X某3名下。2017年2月8日,龙X某3与原告陈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房屋赠与给龙X某1。2020年3月25日,龙X某3猝死。原告认为,该《离婚协议》系陈XX与龙X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协议约定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房屋应当归被告龙X某1所有,现龙X某3去世,无法履行该协议内容,应由龙X某3的继承人履行该协助义务。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龙X某2、被告何某某、被告龙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陈XX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被告龙X某1名下。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交纳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X某1负担。限被告龙X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XX